欠稅5年未繳即消滅?行政執行署還會追繳

 據傳民眾欠繳的稅捐過了5年徵收期間就不用繳了嗎?對此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提出說明。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徵收期間自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5年,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強制執行的欠稅案件,可繼續執行5年;如在5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則可再繼續執行5年,因此,追繳期間可達15年。
 民眾別誤以為稅捐徵收期間只有5年,想藉由期間之經過規避繳稅義務,以免逾期加徵10%滯納金,還會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稅務局舉例,如A先生有113年房屋稅欠稅未繳,繳納期限原訂於113年5月31日 ,因徵收期間為5年,該案到118年5月31日徵收期間即已截止,惟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強制執行,所以可繼續執行5年至123年5月31日,又行政執行分署在5年期間屆滿(123年5月31日)前開始執行,則可再加5年到128年5月30日。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或總局電話(03)822-6121轉193、194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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