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地政事務所表示,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倘未辦理繼承登記者,於每年4月1日公告繼承人應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未申請者,將予以列冊管理15年。
列管期滿仍未申請繼承登記者,則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所得之價款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10年繼承人未提領該價款者,即歸屬於國庫。
前項公告之資料均依規揭示於土地及建物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鄉(鎮、市、區)公所佈告欄、被繼承人原戶籍及死亡時之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事處佈告欄。
另外民眾也可於公告期間至花蓮地政事務所網站(https://www.hl-land.gov.tw/)「地政宣導-未辦繼承登記專區」,點選查看未辦繼承不動產公告資料。
花蓮地政事務所主任洪淑麗指出,大多數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原因,為民眾不知其親人死亡時尚遺有不動產、或被繼承人過世多年後因年代久遠致繼承人眾多,難以整合全體繼承人意見進行協議等因素,造成無人或無法繼承,也使土地無法有效利用,形成資源閒置實屬可惜。
為保障自身權益,建議民眾可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及民法相關規定,由繼承人其中1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權益,就被繼承人之不動產先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俟繼承人彼此之間達成協議後,仍可再行辦理分割繼承或共有型態變更登記。
辦理繼承登記很重要 未辦繼承不動產將列管1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