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沙灘車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出爐 30日內徵詢各方意見

 花蓮縣落實行政院「沙灘車管理導禁兼施」原則,健全管理制度,縣政府今天公告《花蓮縣沙灘車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進入行政預告程序,盼協助觀光產業邁向「法制化、專業化、永續化」的新時代。
 花蓮縣政府說,監察院111年針對全台沙灘車營運亂象啟動調查,112年提出糾正,要求行政院統籌建立制度。112年至114年行政院及花蓮縣與各縣市政府多次展開會議。
 縣府參考《屏東縣政府沙灘車活動管理自治條例》案例、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相關規定擬定《花蓮縣沙灘車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並於今日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行政預告程序,發布上網。
 本自治條例草案制定嚴謹的執行標準。考量沙灘車操作具備一定挑戰性,條例明確規定駕駛者必須持有有效的重型機車或汽車駕駛執照。另為避免遊客單獨行動衍生危險,活動必須採取編組進行,每一組上限為10人或5輛車,且必須由領有許可證的業者派專人全程帶隊。
 為確保法規具實質約束力,草案設定了明確且嚴格的處罰機制。針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者,將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停止營業且得按次處罰。
 本草案預告期為30日,期間將併同辦理性別影響評估及各方意見徵詢。民眾可透過本府官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s://glrs.hl.gov.tw/glrsout/DraftForum.aspx,並於預告期間內以書面形式或網頁提出修正建議,縣府將彙整產業界、環保團體及在地住民的寶貴意見,對條例內容進行最後優化,隨後送請法規委員會及縣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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