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後不再叫「汽車燃料使用費」新名稱叫這個

   原「汽車燃料使用費」已正式更名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簡稱「公路養管費」或「養管費」。新名稱調整係依據《公路法》第27條修正案辦理,該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14年12月19日由總統公布施行。
 花蓮監理站表示,本次僅為名稱調整,收費標準、繳納方式及車主權益均維持不變,車主仍依原規定期間及金額繳納即可。新名稱更能清楚反映費用用途,係專款用於公路養護、道路修建及行車安全管理等工作,以提升道路品質與行車安全。
 自用車固定於每年7月一次徵收,營業車則按季徵收,目前115年春季「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已經開始徵收,繳納期限至115年3月31日止,請營業車所有人按時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若未依期限繳納「公路養管費」,將依規定處以新臺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經通知仍未繳納者,將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理強制執行。
 為提升繳費便利性,民眾可透過「監理服務APP」、「監理服務網」或行動支付平台(如一卡通Money、街口支付等)線上繳費;亦可申請電子繳款單,即時接收通知。
 另監理機關發送之繳費簡訊均以政府專用「111」號碼發送,訊息開頭為接收者手機號碼末3碼及機關名稱。請民眾收到簡訊通知時務必認明「來源號碼111」、「手機末三碼」與「機關具名」三重驗證,才能安心點閱訊息、安全繳納公路養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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