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復洪災偵結 鄉長林清水依涉公務員廢弛職務求處10年徒刑

   花蓮縣光復鄉長林清水為光復鄉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及光復鄉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張姓秘書、王姓民政課長,建請就被告林清水處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法定刑度最重之有期徒刑10年,張及王姓公務員均量處有期徒刑9年,以示懲儆。
 地檢指出,被告3人身居地方公務要職,負有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防止災害擴大之法定職責,均知悉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具有高度危險性,於撤離範圍擴大且紅色警戒發布後,應全力投入災害防救工作,竟罔顧權責機關之一再指示、提醒,廢弛執行「強制撤離」之職務。
 甚且被告林清水於應全力防災之際,猶耽於植牙私務,更與被告王姓課長合謀偽造撤離數據粉飾太平,被告張姓秘書亦配合推諉,致使19名無辜民眾逃生不及慘遭溺斃,嚴重破壞國家公務體系信譽。
 被告3人犯後多所推諉、飾詞狡辯,未曾對所釀致之巨災表示歉意,迄今未見有何悔悟,犯後態度顯屬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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