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王星大樓倒塌地檢起訴公司負責人

   花蓮地檢署今(9)日偵結起訴天王星大樓營造公司陳姓負責人,起訴內容為陳姓負責人應知建築營造屬專業工程,其身為營造公司之負責人,本依法注意就本件工程應監督所屬員工、工地主任及包商就工程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圖說施工,所有為達成設計規定之品質要求,均應詳細載明施工說明書中,以防止「天王星大樓」因施工不良遇地震致建物倒塌等危險發生。

   而依當時之情形,其並無不能按圖及依規定施工之情形,竟疏未注意,未確實監督所屬員工、工地主任及包商就工程依圖說及規定施工,又疏未注意確實到場勘驗查核施工狀況,致所施工完成之天王星大樓於竣工前,發生建築物柱兩端箍筋間距偏大(圖說為10cm,施作成15cm)及主筋搭接長度不足約30%,使鋼筋強度僅能發揮70%,有降低結構強度暨耐震能力之違誤,而有影響建築結構安全施工錯誤之過失。


   於113年4月3日7時58分9秒,在花蓮縣近海發生規模7.2之地震及所陸續發生餘震,在花蓮縣花蓮市觀測站(為距離天王星大樓最近之觀測站),測得之最大之地動加速度,為458.01gal。因天王星大樓有上開結構計算、設計及承造等缺失,造成天王星大樓1樓柱先破壞,又於同日8時11分許,建築物抗震能力不足向南傾斜倒塌,致住戶即康○瑜在天王星大樓之1樓處遭土石壓砸壓迫胸部,創傷性窒息死亡。


   被告陳姓負責人身為公司負責人,輕忽、怠慢管理公司建築業務,導致建物有施工上重大瑕疵,亦造成施工時,原可監督把關建物安全之機制遭架空,造成被害人死亡及數以百計住戶無家可歸,且於犯後矢口否認犯行,將責任推諉早已死亡之謝○利等人,未見悔意,請對被告從重量刑,以示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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