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勞工申訴案件中,特別休假爭議屢見不鮮,主要集中在特休結清工資及限制勞工請假權利等項目。縣府呼籲縣內事業單位應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妥善處理勞工特休相關事項,以避免違法風險並維護勞工權益。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年度終結或勞動契約終止時,若仍有未休完的特別休假,雇主即應折算工資並依法發給。然部分事業單位仍存在誤解,包括認為「自願離職無需折算」、以內規規避給付義務,或逕行將未休特休視為放棄等,均屬違法情形。
除年度未休特休經勞雇雙方協商可遞延至下一年度外,其餘屆期或契約終止時的未休天數均須結清,並應於約定發薪日或屆期後30日內發給勞工;若未於期限內發放,恐涉及違法。
除折算問題外,縣府也發現不少雇主限制勞工特休排定權。常見情況包括:以業務繁忙、人力不足或主管意見為由拒絕核准特休;未經勞工同意即要求於補班日使用特休;限制請假順序;或強制勞工須先休完特休才能請病假或事假等。上述作法不僅剝奪勞工合理行使休假權利,也偏離特別休假作為保障勞工休息與恢復體力之立法目的。縣府提醒,雇主如因業務上必要理由需協調特休安排,應與勞工協商並提出正當理由,不得片面決定。
此外,雇主亦有義務於勞工符合特休資格時,告知勞工其可休特別休假日數;並將每年特休之請休日期及未休完日數之結清工資數額記載於工資清冊,以書面通知勞工。
花蓮縣政府表示,特別休假制度旨在保障勞工的健康與生活品質,事業單位應正確認知並依法執行,包括完整紀錄、適時告知、尊重勞工休假意願及依法結清工資。縣府也呼籲企業若對特休制度有疑義,可主動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洽詢,以降低勞資爭議。
特休未休完須折現結清 雇主不得視為作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