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里鎮民代表會原訂於9月2日召開第22屆第13次臨時大會,因故改期三次仍流會,玉里鎮公所今說明不出席理由。
鎮代會因公所未提案件而變更議事日期,後又以「松浦火化場空污設備改善期程宣導說明」為由續變更日程二次,公所認為此案已經中央及縣府同意補助,且經代表會八位代表簽署同意准編列配合款,目前已施工且近完工,公所已公開說明,無須再次赴會宣導。
公所表示近期屢受強颱、豪雨影響,損害甚鉅,公所急需執行修復及盤查工作甚多,公所人力有限,災後應行事務繁雜,為利公眾權益,盡速恢復鄉親安逸生活,因此實無召開臨時大會之必要。
對此鎮長龔文俊指出代表會三大謬誤:包括行政權與監督權嚴重錯置,鎮民代表會的本職在於「監督」預算的合理性,而非「代行」鎮公所的政策決定權。
代表會以包裹式刪除預算,否決公所依法及依規推動的政務,這已從制衡者變成了執行者,破壞了地方自治的權力分立原則。
其二,玉里鎮全體代表議事權被一人剝奪,代表會每位代表由全鎮鎮民選出,應有平等的審議、發言與表決權。但主席不經實質審議程序,便以一己之見逕行否決所有提案,這不僅是主席個人的專斷,更是對其他代表神聖職權的剝奪,使民主議事精神蕩然無存,致每位代表被疑有負選民所托之慮。

其三,公所團隊的用心與努力無法獲得應有的肯定與尊重,公所各課室主管及同仁,皆依據專業與法律規範提出預算,卻在議場上被無理且違法剝奪說明的機會,甚至面臨被當眾羞辱的風險。這種踐踏公務員尊嚴與專業性的行為,嚴重打擊團隊士氣,進而選擇離開服務單位。
公所指出,代表會主席於第五次定期大會對第12至19案追加預算案,未先逐案報告討論,逕行宣布「全數不予通過」,事後再宣讀理由。違反「報告→討論→表決→結論」基本流程,嚴重程序瑕疵,且違反《地方制度法》第49條,該條僅允許刪減、凍結、附帶決議,不得拒絕審議,主席未討論即拒絕,實為「拒絕審議」。
代表會主席以提案未於「會期開議前五日提出」為由,拒絕審議。濫用「玉里鎮民代表會議事規則」第八條,該規則僅適用於代表會內部成員之建議案、臨時動議。公所依《地方制度法》第49條提交追加減預算案,為正式案,應適用上位法,不受代表會內部提案期限限制,主席行為為「以下位法阻卻上位法之執行」。
公所堅持在代表會回歸理性、公正與合法的議事程序之前,實無出席背書之必要,公所捍衛的不僅是預算,更是玉里鎮的民主法治與全體鎮民的福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