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查水表案 明良臻等3人依違反個資法起訴

   因大罷免案,花蓮縣政府民政處處長明良臻及花蓮縣政府民政處副處長兼任花蓮選委會總幹事、花蓮市戶政事務所鍾主任,3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41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均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出,基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違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於民政處會議上,由明處長虛以花蓮選委會進行提議人名冊簽章查對工作有時間壓力、人力缺乏、經費不足為由,指示花蓮縣各戶政事務所主任必須對系爭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之簽章真偽進行實地嚴格查訪,雖當場有數名戶政事務所主任提出疑義,惟明處長仍執意要求各戶政事務所主任強力執行。
 案經地檢署廖榮寬主任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花蓮縣調查站及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偵辦。
被告3人身為公務機關之首長及副首長,本應恪遵法令,保護民眾個人資料及妥適行使國家所賦予之公權力,卻罔顧法律規範及選舉權責機關指示,擅自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指示所屬公務員從事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外,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無關之不法行為,顯已嚴重侵害系爭罷免案提議人之資訊自主權,損及社會大眾對公部門保護個資義務之信賴,且進一步破壞公務機關行政中立之基本要求,對於國家民主法治業已造成實質且嚴重之危害。
 被告吳○○及鍾○○則明知被告明○○之指示違法,卻未予拒絕,反而指示所屬公務員濫用系爭罷免案提議人名冊影本進行實地查訪,以及比對戶政系統電子、紙本簽章,實屬不該。
 惟被告吳、鍾與被告明處長有職位從屬關係,並不具實際決策之主導權,因畏於長官之權勢,未敢公然違抗,渠等之犯罪情節與被告明相比較為輕微,請依法量處適當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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